注册BVI公司商业规划,为什么要使用信托持有BVI公司股份?

BVI是与开曼齐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在企业搭建离岸架构中,随处都可以见到BVI公司的身影,VIE上市架构中你会看到双层BVI公司镶嵌其中;在海外房产投资过程中,很多投资者会使用BVI公司来持有房产;在离岸信托设立中,BVI也颇具优势,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方案。使用信托持有BVI公司股份是投资者常用的手段,为什么采取这种方式呢?BVI公司能够发挥哪些价值作用呢?在BVI,如果一名股东死亡而又必须转让其...

使用信托持有BVI公司股份的好处

使用信托持有BVI公司股份的好处
BVI是与开曼齐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在企业搭建离岸架构中,随处都可以见到BVI公司的身影,VIE上市架构中你会看到双层BVI公司镶嵌其中;在海外房产投资过程中,很多投资者会使用BVI公司来持有房产;在离岸信托设立中,BVI也颇具优势,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方案。
使用信托持有BVI公司股份是投资者常用的手段,为什么采取这种方式呢?BVI公司能够发挥哪些价值作用呢?
在BVI,如果一名股东死亡而又必须转让其在BVI 公司中的股份时,信托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如果 BVI 公司的股东是个体,无论是以其个人名义还是通过代理人安排,在BVI 中都必须有该股东的遗嘱认证书(或若无遗嘱认证书,则为遗产管理委任证书)才能有效和合法地在该股东死亡后转让其股份。获取遗嘱认证书可能需要六个月时间,而且遗嘱认证书是一份公文,该股东会因此失去保密性。获得遗嘱认证书后,股份将按照该股东住所的法律进行转让,这可能与股东的真实意愿有所出入。
如果 BVI 公司是一个家族经营企业或拥有家族运营企业的股份,则必须好好考虑公司的未来。如果个体受益所有人死亡,其股份将在子女和未亡配偶之间分配,这通常会在企业的运营方面产生分歧和争议。更糟糕的是,如果个体股东(如家族的族长)在有生之年离婚,该股东还会损失某些有表决权的资本的所有权。家族企业一般很难传承超过两代人。让信托持有股份可以使控制权和所有权集中化和持续下去,而且董事会可以不用担心股东分歧和干扰,从而安心地运营公司。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取决于信托条款,可能需要不同的受托人参与程度。

BVI的信托类型

BVI的信托类型
1、BVI VISTA 信托
在 VISTA 下,客户可以财产授予者的身份将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信托中。根据税务建议,财产授予者可以继续担任 BVI 公司的董事,而且 BVI 公司中的股份将由受托人持有,因此这些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遗嘱认证流程即可转让。VISTA 信托的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须是经认证的 BVI 受托人或 BVI 私人信托公司。
VISTA 禁止受托人干预 BVI 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预先规定的情况外,这意味着董事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不受受托人经常相互冲突的目标束缚。
2、私人信托公司PTC
PTC 董事会(董事)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承担着制定决策的责任,因此,委托合适的董事非常重要。董事会通常由家族成员和机构董事混合组成,由家族成员提供与业务决策相关的专业知识,机构董事提供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PTC 将是 BVI 公司,因此其股份将受 BVI 遗嘱认证的约束。因此,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应考虑将其股份转移到信托中。另外一个极具吸引力的选择是依靠 BVI VISTA 信托处理股份,这种方法允许受益所有人在其有生之年和死后继续决定 PTC 的董事会成员。这种结构可确保通过以 PTC 为受托人的信托持有的资产继续由 PTC 董事控制,但是 PTC 中的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将由信托保管。
3、人寿信托
人寿信托实际上是一代人的 VISTA 信托,财产授予者有权在其有生之年获得信托的收入。人寿信托的资产是 BVI 公司中的股份,因此,收入是指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当财产授予者死亡时,其股份自动转让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是一种可撤销信托,因此财产授予者可以在其希望的任何时候撤回股份,而且只要财产授予者有能力就可以随时更改剩余财产受益人。
这是一种低成本和较不灵活的解决方案,不适用于财产继承存在纠纷的情况,因为这些资产不具备足够的财务成熟性,或资产的价值不能保证实质性的信托。
4、全权信托
这种信托最适合财产授予者希望由专业的受托人继续代表其后代持有和管理资产的情况,而且只为受益者提供财产授予者最初计划的财务收益。这种信托灵活性最高,同样也最为复杂,但是它在税务和接班人计划中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受益者未成年、挥霍无度或有特殊需要时。

BVI信托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BVI信托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BVI信托体系中,信托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如下:
1、就委托人而言,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或财产授予人便放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况
下,其也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例如批准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力,委任和罢免
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力。但是,委托人不能同时成为唯一的受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2、就受托人而言,其是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并承担信托文件所设定的义务,负责对信托进行管理。但是,信托财产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基金,并不会成为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VI的信托制度在财产托管上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对信托受托人并无特别要求,受托人最多可达4个。
3、就受益人而言,如前所述,财产授予人亦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须具有足够的确定性,但信托文书中可设置受益人加入条款,即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在一定条件或情况下,可加入新的受益人;同样,也可设置受益人剔除条款,即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在一定条件或情况下,将某些受益人从中剔除。各受益人的权益可以不同,在全权信托中,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4、就信托财产而言,信托存续的任何时间,均可投入新的信托财产,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只设定名义上的初始金额,而后视情况增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但VISTA信托除外,VISTA信托的财产只
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5、就信托保护人而言,其地位在BVI信托体系中得以明确,信托文件可以规定设置信托保护人,未经其同意,受托人不得行
使其权力,如果经保护人同意而行为,则受托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可不承担责任。保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并分别行使不同的保护权力,如改变信托管理形式,变更受托人,任命新的或额外的受托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托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等。

离岸信托设立的目的

离岸信托设立的目的
投资者在境外设立信托最近是诉求就是保护资产,如果资产得不到保护,那资产转移出去也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是让家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若发生意外,能够让子女、配偶以及父母的生活无忧;
还有一种就是为了避税,离岸法区多数是免税或者税率低的地方,在境外设立信托能够规避高额遗产税和赠与税。
BVI信托灵活性高,而且基于英国普通法,信托的法律架构安全有保障,因此很多投资者会倾向在BVI设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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