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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被视为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香港利得税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


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包括: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展图) 、 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或权利而收取的款项。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如果确定某人的利润时,曾根据第16B条就其研发活动做出扣除一则该人因有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使用该等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工业知识而收取的款项。


4、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似收费的款项。


由2008/09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及非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及15%。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合资格按两级税率课税的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2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分别降至8.25%及7.5%。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消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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