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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大陆参与诉讼,必须要委托大陆的律师吗?

香港公司如果要在中国大陆起诉大陆公司或者参与诉讼,则必须委托中国大陆的律师。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的规定。
 
除了委托大陆律师之外,还需要对香港公司办理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根据法院要求,需要对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书办理香港公证。所需办理的文件一般包括: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香港公司在内地参与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
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内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
 
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内地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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