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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或领事认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公证具有3种法律效力:
1.公证的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为此,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3.公证的要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由此,公证的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所具有的要件效力: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领事认证具有要件效力。如:
 
1.《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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