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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资公司股权质押?BVI公司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BVI公司法规定了在BVI公司财产(包括BVI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上设立质押或解除质押所应遵循的规则。根据BVI公司法,BVI公司如果将其财产质押给他人,该等质押(通常根据一份质押契据(Deed of Share Charge)设立)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登记,分别为:
1.根据BVI公司法第162条,在公司的质押登记册(Register of Charges)进行内档登记(private registration),且在质押出现变化后14天内登记变化情况(“私人登记”);
2.根据BVI公司法第163条,在BVI 公司注册处(BVI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的Register of Registered Charges进行公开登记(public registration)(“公开登记”)。
 
公开登记成功后,登记处将发放质押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Charge),该证书亦是质押按照法律规定成功登记的终局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根据BVI公司法第32条,公开登记在法律上产生公示效果,即任何第三人对公开登记的质押及其内容视为推定知情(constructive notice)。
未按照BVI公司法进行私人登记或公开登记,均不影响质押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然而可能产生以下负面后果:
1.未按规定进行私人登记,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可判处公司罚金USD5,000;
2.未进行公开登记,将影响该质押的优先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BVI公司法第163(1)以及165A(1)条(并结合第232条之规定),就BVI公司的质押行为,仅可以由以下人士申请公开登记:
1.公司的注册代理,或公司授权的BVI律师;
2.质权人,或质权人授权人士的注册代理或BVI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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