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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记不能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1.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2.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3.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4.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5.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6.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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