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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 前期准备

  (一)思想准备,企业内部决策。

  (二)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三)拟订股改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

  二、准备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

  (一)聘请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顾问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与土地评估)及股份制咨询机构。

  (二)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及资产方案。

  (三)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复。(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申请并获得批复。

  (七)请顾问处理设立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八)签定发起人协议书。

  (九)其他准备工作。

  三、申请公司设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查后,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体改办制发批准文件。

  需提交的文件有: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9.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11.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发起人个人资信公证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2.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1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14.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4.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发展计划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7.加盖工商局章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8.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及报告,附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9.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11.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12.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四、发起人缴纳股款及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获得市政府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应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款工作。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发起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主要发起人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五、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总结:以上是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这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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