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册及公司记录备存地址通知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各类登记册及公司记录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某个根据《公司条例》第356及657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该等登记册及公司记录包括:(a)成员登记册ROM(第627条)(b)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第653H条)(c)董事登记册ROD(第641条)(d)公司秘书登记册ROCS(第648条)(e)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前言

前言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各类登记册及公司记录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某个根据《公司条例》第356及657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


该等登记册及公司记录包括:


(a) 成员登记册ROM(第627条)

(b)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第653H条)

(c) 董事登记册ROD(第641条)

(d) 公司秘书登记册ROCS(第648条)

(e) 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RODH(第308条) 

(f) 押记登记册ROC(第352条)

(g) 设立押记的文书的副本Copies of Instruments CreatingCharges(第351 条)

(h) 获准许的弥偿条文的文本或一份列明该条文的条款的书面备忘录(第471条)

Copy of Permitted Indemnity Provisionor a Written Memorandum Setting out the

Terms of the Provision

(i) 管理合约的文本或列出该合约的条款的书面备忘录(第543条)

Copy of Management Contract or a Written Memorandum Setting ou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j) 董事或成员决议的文本、董事会议或成员大会的议事程序记录及唯一董事或成员的决定的书面记录(第481、483和618 条)

Copies of Resolutions of Directors or Members, Minutes of Proceedings of Directors Meetings or General Meetings and Written Records of Decisions of Sole Director or Member

(k)第384条所述的载有相关详情的登记册(第384条)。

Register of Particulars Referred to in section 384


备存地址要求

备存地址要求


*根《公司条例》第657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地方是指香港境内。香港法例不接受备存于非香港地址或邮政信箱号码地址。

如登记册及公司记录备存于注册办事处以外的香港地址,公司必须主动向注册处提交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确认的[登记册及公司记录备存地址通知书]即指明表格NR2


基于公司合规管理需求,如您的香港公司还未遵守《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如上所述)。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司将竭诚协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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