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何?何时?在哪里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备案?

37号文是企业走出去融资上市绕不开的一扇门,想要合规顺利走出去就必须做好37号文登记,才能获得打开门的钥匙。那么谁需要?为何需要?什么时候需要?在哪里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备案呢?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境外融资和返...

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是企业走出去融资上市绕不开的一扇门,想要合规顺利走出去就必须做好37号文登记,才能获得打开门的钥匙。那么谁需要?为何需要?什么时候需要?在哪里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备案呢?


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境内居民个人,通常是境内企业的创始人或自然人股东或者是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境内居民个人也包括因经济利益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如在境内有永久性居所或持有内资权益)。

就37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而言,仅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的外汇登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为什么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为什么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境内个人如果不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则无法打通资金出境的渠道,境外融资产生的收益也无法合规回到境内,甚至还可能会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37号文第15条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将由外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者汇入境内、非法结汇的,会面临被外管局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的处罚。逃汇行为的,由外管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在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

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补登记由外管局负责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办理,需要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可能还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交纳罚款。


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1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管局已经将外汇登记权限下放到了银行。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37号文变更登记

37号文变更登记

境内企业只要发生股权变动,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而 VIE 架构的企业则需要进行外管登记。当境内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为BVI公司)的股权结构、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BVI公司将其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售出变现后分配给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要将收益调回境内使用时。BVI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

此外,当公司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这是因为如果全部创始人在同一个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比较繁琐。


关于37号文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

关于37号文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

1、是否每一名境内股东都要单独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单独办理37号文登记?

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

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2、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号文登记?

37号文中“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虽然从法规的字面意义上理解,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仍属于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形,但实践中以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会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与当地外管部门进行沟通。

3、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员工持股比较复杂,不确定性比较大,因此外管局对于员工持股的外汇登记比较谨慎。

变通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人数不多的,则由大股东代员工持股;或者由员工先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再作为创始人身份随同大股东一并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第二种方案下,有些银行要求创始人必须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因此还需提前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

至于期权计划的外汇登记,银行均不予办理。

37号文登记的火热一直都在,但由于登记的复杂性和审批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很多客户办理不下来,或者没能够及时登记而需要补登记。对此,我们建议,在VIE架构搭建时便须有全面的架构筹划意识,雇佣可靠的专业顾问至关重要。

所以,要资金合规走出去,并且合规回流,37号文登记是企业走出去不可忽视的一道手续,登记业务要如何办理,怎么准备相关资料呢?瑞丰德永可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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