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3.0版》经济实质的“范围”

近期,瑞豐德永收到不少客户关于开曼群岛经济实质的业务求助,通过案例发现,大家对2020年7月13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发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3.0版》里相关概念容易混淆,对此,我们针对指引3.0版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梳理,方便大家对照理解。
这份3.0版本的指引,篇幅上显著增加,从2.0版本的59页增至84页,相较2.0版本,其中一大变化在于:其包含了对9类“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提供了具体说明。
以下,便是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南3.0较指南2.0相比的主要内容更新,以及在开曼群岛设立实体的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解读。
经济实质的“范围”
● 所有“实体”(entity)均需履行年度经济实质通知义务
指引 3.0 版新增了“实体”(entity)段落,明确了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下,包括本地公司在内的所有“实体”,而不仅仅是“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每年需向开曼税务资讯局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其是否为“相关实体”、是否从事“相关活动”、是否为开曼群岛以外的税收居民等信息。
●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定义,“实体”是指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在开曼群岛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在开曼群岛外注册成立但在岛内登记的实体。
● “实体”不包括:
开曼群岛国内公司(本地公司)、投资基金、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实体。
●本地公司
本地公司不属于“相关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指引3.0版对本地公司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解释,强调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不属于本地公司。
●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同样也不属于“相关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指引3.0版明确:
(1)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实体不应被认定为“投资基金”;
(2)根据《2020年私募基金法》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与“共同基金”(Mutual Fund),将被认定为经济实质法角度的“投资基金”。
从上述(1)推断,如果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从事了基金管理业务,该普通合伙人则不会被认定为是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
指南3.0明确,如一个开曼群岛实体为美国所得税下的“税收透明体”且其母公司为美国企业或美国个人,该实体将被视为其他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核心收入创造活动的外包
对于外包核心收入创造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以下简称“CIGA”)的情形,指引 3.0 版明确,“相关实体”需要在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中主张其已外包 CIGA,并披露提供外包服务商的名称和地址。此后,开曼税务资讯局将向外包服务商发送验证通知,外包服务商需要在收到验证通知的 30 天内验证外包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外包服务商还需要在“相关实体”填报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并主张其已外包CIGA 之前,填写并提交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