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办公证或认证,注册香港公司后要认证吗?

通常来说,香港公司公证广泛存在于需要对自身合法性进行自证的场景中,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国内进行法律程序,需要提供该境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且这些文件都必须为公证认证件。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要先经中国委托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当事人向人民法...

什么情况下香港公司需要做公证

什么情况下香港公司需要做公证
       通常来说,香港公司公证广泛存在于需要对自身合法性进行自证的场景中,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国内进行法律程序,需要提供该境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且这些文件都必须为公证认证件。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要先经中国委托人公证 ,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而在这里,就分为两种情况: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而对于离岸公司认证可能出现的应用场景,则包括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诉讼、仲裁、投资、成立办事处及合资企业、其他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申请香港银行账户等,各类需要进行主体合法资格认证的情况。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离岸公司进行公证应用十分广泛。离岸公司公证应用场景均为重要场合,其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证人资格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务必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与认证的意义

公证与认证的意义
    公证与认证是国家赋予公证人的两种职权。公证是由公证人证明人民间其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或私权事实成立或存在,并证明其内容真实性。认证则是由公证人证明某一特定私文书上的签名确实是由当事人本人所签,其内容形式上必需合法。一般而言,对于现在及未来发生的私权事实可以公证或认证;对于过去的私权事实则只能认证。

为什么要办公证或认证

为什么要办公证或认证
    公证认证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民的私权,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发生。现代社会复杂,人与人间的关系密切,涉及权利义务的事,每有争执,甚至涉讼。如果能事先办理公证,双方权利义务分明,就可免除纠纷。公证的益处如下:
 
    一、有坚强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事件,当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应承认其效力,万一将来涉讼,只要提出公证书,法院就根据它的记载作裁判,经过认证的文件,其签名的真实性,当事人不得否认。
 
    二、有强制执行力:对于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以给付特定之动产为标的者。租用或借用房屋,约定期间并于期间届满时交还房屋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约定非法供耕作或建筑为目的,而于期间届满时交还土地者之契约,凡是在公证书上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如对方不履行时,可凭公证书直接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必另行起诉,请律师打官司。
 
    三、有案可查:公证或认证事件的卷宗,当事人如有需要,可随时声请阅览或抄发缮本。

哪些事件可以办理公证或认证

哪些事件可以办理公证或认证
    公证范围甚广,只要是涉及私权的事实,都可以办理公证或认证。依据公证法规定,下列各项法律行为,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得请求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或认证私证书。
 
    一、关于买卖、赠与、租赁、雇佣、承揽、出版、委任、合伙、经理人或代办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和解、保证或其有关债权债务的契约行为。
 
    二、关于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或其他有关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等行为。
 
    三、关于结婚、订婚、解除婚约、认领、监护或其他有关亲属的行为。但现行法规定收养须经法院认可,离婚须向户政机关登记,均已不适再办理公证或认证。
 
    四、关于订立遗嘱、撤销遗嘱,及其他处分遗产的行为。但如欲抛弃继承,应于自知悉得为继承开始时起二个月内向法院声明,不是向公证处办理。
 
    五、关于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为。
 
六、解除、撤销、催告、更正或补充,或其他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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