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情解读 |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2019年12月以来在湖北省及其它众多城市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为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发展,各地政府陆续发布了应对新冠肺炎的相关政策,对各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的用工管理提出了重大的挑战。现就延期复工期间有关工资发放的一些问题与大家分享如下:Q:春节延长假是否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A:延长假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它是国家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而规定...

时情解读 |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2019年12月以来在湖北省及其它众多城市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为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发展,各地政府陆续发布了应对新冠肺炎的相关政策,对各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的用工管理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现就延期复工期间有关工资发放的一些问题与大家分享如下:

Q:春节延长假是否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

A:延长假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它是国家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而规定的特别假期。除湖北之外,1月31日及2月1日为延长假期,而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因此前两日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在1月31日及2月1日工作的,针对不同的工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标准工时:用人单位需安排补休或依据规定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即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工资;

2)综合工时:在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状态下,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先将春节延长假计入综合计算周期内,在整个周期存在工作时间超过综合工作小时数,则需要向员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如果后期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延长的期间应当从综合工时制的周期内扣除,企业届时可以再做调整;

3)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属于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湖北因为是疫情区,因此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这期间未能休假的员工将安排补休或依据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Q:延迟复工期间(即2月3日至2月9日24时)的工资如何发放?

A: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2月3日正常到单位上班,其它用人单位在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依据各当地政府规定安排复工,其中2月8日-9日为休息日,所有地区如果安排员工工作,需要支付200%加班工资, 2月3日至7日复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此期间为工作日,用人单位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采取灵活办公方式,正常支付工资,例如北京;

2)此期间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员工应当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上海、广州等地;

3)此期间为正常工作日,员工需正常复工并正常支付工资,例如四川省。

Q: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A:如果是由于政府官方采取的一些紧急措施导致不能返岗工作的,比如封城,则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或非政府官方原因不能返岗,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较长时间不能返岗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并支付职工生活费。职工生活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比如北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浙江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受疫情影响需要隔离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A:由于是政府官方要求隔离的情形均应正常支付工资,例如属于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从湖北地区或途经湖北的返回人员都会要求隔离14天,部分省市还规定了从疫情高发省市返回也需隔离14天,例如山西太原规定来自湖北、河南、天津等地人员需自觉隔离14天。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

若不属于政府官方要求隔离情形,用人单位可视情形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在家办公、优先安排年休假、事假或调休等。

Q: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A: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员工在治疗期间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在治疗结束后回家仍需休养而不能返岗复工的,应该提供医院的证明,按照病假处理;如果员工不能提供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以按年假、事假或调休假处理。

Q: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家隔离吗?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A:如果不属于政府要求在家隔离的情形,且员工也不同意在家隔离,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员工在家隔离。如果员工同意在家隔离,用人单位可安排在家办公,如无法安排在家办公的,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宜强制安排年休假或降低工薪待遇。

Q: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A: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北京同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即把一年内后面的周末休息日提到前面来用,等疫情稳定后一周上六天班补回工时。北京这个规定目前得到了很多用人单位的好评,相信其它城市也会陆续借鉴北京的这个规定。

Q: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A: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例如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是每月25日,那么停工停产在下月24日之前结束用人单位就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如果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Q:北京规定北京市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延期开学,每户可有一名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这个规定如何操作?

A:员工符合条件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同意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但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员工提供自已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在子女看护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但在保障员工合理的看护需要前提下,可以要求员工在家以远程办公方式提供适当的劳动。如果员工在家看护期间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有一点需要提示的是未成年子女指的是入学幼儿园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子女,未入幼儿园的婴幼儿不包括。

Q: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感染疫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A:不可以。只有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了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如李文亮医生。另外,有的地方政策规定如果员工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为工伤,例如东莞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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