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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金融业

一 金融业概述

金融业是卢森堡的支柱产业。当大公国昔日的支柱产业——钢铁工业在1970年代中期遭遇危机时,金融业迅速崛起,很快取代钢铁业,成为卢森堡国民经济的新支柱。目前,卢森堡是欧洲第三大金融中心(仅次于伦敦和巴黎),世界第七大金融中心。

虽同为国际金融中心,卢森堡却与纽约、伦敦、巴黎、东京和法兰克福不同,其优势并不在货币清算、国际贸易或证券交易领域,而是以私人银行业务、投资管理、欧洲债券发行与买卖以及相关的银行间业务见长。在私人银行业务方面,卢森堡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8%,排名第五;在投资管理领域,仅次于美国,是世界第二大投资业务管理中心;在欧洲债券发行领域,占有80%的市场份额;在银行间业务领域,是欧洲第四大银行间业务市场,在全球排名第九。近些年,卢森堡又在保险业领域大有作为,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卢森堡金融业的一大新支柱。

金融业是大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它所创造的附加值占卢国民经济总附加值的25%,就业人数占卢就业总人数的12%,上交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0%,在外贸收支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1年,金融业占服务业贸易盈余的77.6%,换言之,即金融服务的出口弥补了其他项目的亏损。

至于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影响则更是难以估量,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金融业附加值每增长10%,可致使其他贸易部门增长1.5个百分点。1995-2001年,卢森堡金融业附加值年均增长率为9.5%,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些年来卢森堡的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大多数其他工业化国家。

   二 主要金融业务

   1.银行

   1950年,卢森堡共有14家外资银行,其中12家来自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2家来自法国,它们主要服务于卢国内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在卢落户的主要原因是地理上的临近。60年代,卢森堡出现了第一家美国银行开办的分支机构;创立于1963年的第一支欧洲债券也在卢森堡发行;同时期,受卢森堡较低的储备金税率的吸引,德国银行也纷纷在卢设立办事处。70年代早期,瑞士银行开始在卢森堡设立分行。从70年代中期起,大量美国银行由于卢森堡的银行保密制度和低税收政策而纷纷登陆卢森堡。70年代末,斯堪的纳维亚诸国银行为避开本国对外汇借贷的限制而落户卢森堡。80年代中期,更多国际银行出于集中力量开展私人金融业务的目的而在卢森堡设立分支机构。从1992年起,德国银行再次纷纷落户卢森堡。

除欧美国家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也纷纷在卢森堡设置分支机构,如中国银行于1979年在卢森堡建立分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的第一家海外分行,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在欧洲设立的第一家金融机构。

1995年以来,由于浪潮的影响,卢森堡的银行数量有所下降,但总资产并未减少。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卢森堡共有本、外资银行169家,其中19家来自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48家来自德国,17家来自法国,16家来自意大利,13家来自瑞士,10家来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6家来自美国,5家来自日本,其余来自世界其他地区,人均银行数居世界首位,银行业总资产为6560亿欧元。

卢森堡还是一些重要国际金融机构的所在地: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设在卢森堡;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金融机构——欧洲投资银行总部和欧洲货币组织也在卢森堡。卢森堡的私人银行离岸业务尤其发达。

    2. 投资管理与发行

 由于卢森堡在金融业领域具有筹资成本低、经营环境宽松等优势及在金融投资领域实行“筑巢引凤”的优惠政策,欧盟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纷纷把资金存放在卢森堡或在卢森堡做投资业务。近些年,卢森堡的投资业务发展很快,在跨边境投资销售领域排名第一,如2000年7月,在总共20个在一个以上的欧盟国家发行投资的机构中,18个都以卢森堡为基地。在仅仅几年的时间里,卢森堡就超过法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投资业务管理中心。1999年,卢森堡管理的和准备金高达5800多支;2001年在欧洲投资市场上,卢森堡占有逾22%的份额。

    3. 保险业

1920年,卢森堡建立了第一家完全由本国资本投资的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卢保险市场一直由外国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占领。不过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公司,都只针对卢国内市场。1980年代末,卢森堡本国的保险公司在数量上超过了外国公司,但卢保险市场依然由外资公司占领。1984年,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服务自由化的发展,卢保险业逐步摒弃只关注本国市场的传统,开始面向国际市场。从1980年代末起,卢森堡的保险业务蒸蒸日上,保险费总额稳步增长:1980-1990年,年均增长率为14.7%,1990-2000年,年均增长率为33.1%。其中人寿保险增长率最快,为48.3%,2000年一年的增长率更是高达87.8%。如此强劲的增长主要得益于FPS 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尤其是跨边界的FPS人寿业务。此项业务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强烈吸引着广大公众,在卢森堡保险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目前,卢森堡占据着欧洲FPS跨边境人寿市场份额的47%,紧随其后的是爱尔兰。跨国非人寿保险业务在卢森堡发展得也很快,卢森堡的再保险业务亦十分发达。凡此种种使保险业成为卢森堡金融业的一大新支柱。2002年,卢森堡共有各类保险与再保险公司362家。

     4.证券交易

早在1928年卢森堡就建立了证券交易所,1962年它批准了卢森堡第一只投资,20年之后,投资在卢森堡开始迅速发展。1969年4月,世界第一笔外汇债券在卢森堡发行,此项创举使得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从大量涌入卢森堡的欧洲货币中获益匪浅,这些货币被转化为欧洲债券,为世界各地的债权人所认购,证券交易所开始逐渐扮演国际角色,成为欧洲债券的晴雨表。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已在国际证券和投资领域确立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欧洲证券与交易的主要场所,有 90 多个国家的 3000 多家公司在此,它的清算中心负责处理67个国家、2600多家公司的24000多种有价证券(1999年数据),成为欧洲证券交易的一个重要媒介。由于卢森堡的证券交易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截至2002年底,已有近14000家控股公司在卢注册。

     5.控股公司

    卢森堡曾于1929年7月31日公布《控股公司税收优惠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免征所得税,这为控股公司提供了避税的便利,为此许多外国公司纷纷在卢设立控股公司,使卢森堡成为闻名于世的控股公司的绿洲。2003年,卢森堡共有控股公司1万余家,总资产392亿欧元。

三  金融业取得成功的原因

    从上世纪70年代起,卢森堡金融行业就开始发展,但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占国民经济的分量并不是很重。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不仅卢森堡,而且几乎所有其他工业化国家的金融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量都在增长,但是,唯有卢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究其原因,完全得益于卢森堡政府在金融领域所推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主要包括:(1)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卢森堡从1960 年代末起仿效瑞士,实施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规定所有金融从业者,无论是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未经客户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如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机构——泄露任何与其业务有关的资料,违反保密法规定者将面临严厉处罚,轻者罚款,重者入狱;即便是客户所属国的税务当局也不能以征税为目的了解客户情况,即使是为了调查骗税罪行(除了增值税骗税行为)而了解,卢政府也不予提供任何信息;除了刑事诉讼,银行拒绝在民事诉讼中出面作证,银行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反而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施吸引了大量外资银行尤其是卢周边国家的银行在卢森堡落户;(2)优惠的税赋政策:为吸引外资,卢森堡政府制定了十分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公司增值税率为15%,公司综合税率为30%,二者在欧盟国家中均属低水平,吸引了大批外国金融企业到卢森堡开创事业;对居民存款(包括外国公民存款)不征收储蓄利息税,从而吸引了大量外来存款;对金融投资收益实行免税或低税收政策;(3)支持投资业务:卢森堡是欧盟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支持发展离岸业务的成员国,其投资享受低费率和低税收等优惠政策。

此外,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外汇兑换与资本流动的完全自由、便利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人力资源(掌握多种语言、素质良好的从业人员)等因素也是卢森堡对外国投资者产生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凡此种种致使卢周边乃至世界其他地区国家纷纷在卢开展金融业务,从而促成了卢金融业的大发展。

  四  金融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进入21世纪,卢森堡金融业遇到了新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来自欧盟的利息税协调措施:长期以来,卢森堡为吸引外资而免征储蓄利息税的举措致使周边国家国民为逃避本国利息税而纷纷把存款转移至卢森堡银行,从而致使德、法等高税国利息税逃税现象非常严重,德、法等国政府自然向欧盟表示强烈不满。

为改变这一状况,欧盟早在1989年就开始对各成员国的利息税进行协调,协调的关键内容是实现各国银行间的信息交换,以使存款人母国政府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利息收入,并依此征收利息税。此举无疑将严重削弱卢森堡金融业的竞争优势之一——银行保密法,从而大大影响卢金融业发展,因此欧盟的信息交换建议遭到卢森堡和其他一些采取类似措施的国家(奥地利、比利时)的否决。1998年,欧盟再次提出,各成员国必须在代扣利息税与银行信息交换二者之间选择其一,但再次遭卢森堡等国否决。

2000年6月,欧盟再次决定从2003年起,经过7年过渡期,到2010年各成员国间自动实行银行信息交换。卢森堡等国担心,如果参与银行信息交换,它们的银行存款将流向瑞士等同样实行严格银行保密制度的非欧盟国家,从而损害本国利益。为此,它们提出,它们参与银行信息交换制度的前提是瑞士等国也必须参与进来。但由于瑞士始终都不同意,因此,卢森堡等国再度否决欧盟的利息税协调计划。

   2003年1月,欧盟财长会议再次讨论利息税协调问题。经过激烈争论和讨价还价,各国终于达成一份新协议,即从2004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将自动实行银行信息交换。而卢森堡和奥地利、比利时一起被获准在欧盟实现与瑞士进行银行信息交换前,继续保留各自的银行保密法,暂不参与与有关国家的信息交换。但是,作为交换条件,三国必须改变现行对非居民储蓄利息不征税或征低税的做法,即从2004年起,三国政府须对非居民储蓄存款代征利息税,税率最初为15%,2007年后提高到20%,2010年后提高到35%,每年年底将所征税款划转存款人所在国政府。银行保密法的暂时保留使卢森堡与瑞士等金融中心保持了同等的竞争条件,从而为其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 货币               

1848年卢森堡法郎被卢森堡大公宣布为流通货币,第一批卢郎铸币于1852年1月问世,面值较低(2.55生丁和10生丁),总流通量十分有限(15万卢森堡法郎)。1921年卢森堡与比利时结成货币联盟,两国货币即卢森堡法郎和比利时法郎等值,在两国可以互相流通,但只有比利时法郎有大面额纸币,卢郎面额则分为5、10、20、50和100五种,一卢郎等于100生丁。因此,在欧元流通之前,卢通用卢森堡法郎和比利时法郎。但卢森堡法郎仅占流通总量的5%,比利时法郎占95%。而且卢郎只在卢森堡流通,比利时一般不接受卢郎。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流通后两个月,卢森堡法郎和比利时法郎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卢森堡发行的欧元,背面均为大公亨利头像。

六 主要金融机构

卢森堡国家储蓄银行(BCEE):创立于1856年,是卢森堡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卢森堡,在卢境内设有96家分支机构,在美国和新加坡设有代表处,1999年总资产合计为1.19万亿卢郎,净盈利27.11亿卢郎,拥有员工1700余人,注册资金70亿卢郎,全部为卢森堡国家资本。

卢森堡国家储蓄银行主要业务为:储蓄存款业务;信贷业务,包括为国家中长期投资项目和私人企业及居民提供贷款;经营外汇和金融市场业务;私人及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在卢森堡证据交易所、卢森堡保险公司、比利时国家银行、卢森堡中小企业发展、欧洲卫星公司、卢森堡CLT-UFA公司、卢森堡货运航空公司以及一些房地产公司中参股。卢森堡国家储蓄银行还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开展发行欧元债券等多项业务。近年来,该行积极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开展网上结算和网上交易。

卢森堡中央银行(B.C.L) :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一家国有银行,1999年1月之前,主要职责是将卢森堡的货币事务决策权转交给欧洲中央银行。1999年1月之后,担负着在卢森堡执行欧元区统一货币政策的任务。对内主要任务是为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卢森堡商业银行提供存贷款业务便利;负责收购及管理卢森堡外汇储备;负责发行货币;监督银行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债券清偿业务的正常运行。此外,为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还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的监督。从2002年1月1日起,卢森堡中央银行与卢森堡统计局开展合作,建立金融货币统计体系,维持卢森堡的外汇平衡;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加强金融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卢森堡通用银行(B.G.L) :成立于1919年9月29日,是卢森堡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瑞士以及中国香港设有分行、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主要业务分为以下四部分:(1)商业银行业务。此项业务在卢森堡一直居于首位,并且正通过其分支机构向法国和德国等邻近国家扩展;(2)私人银行业务。目前该行为卢森堡以及非居民客户管理的资产总额近250亿美元;(3)货币和金融市场业务;(4)投资和养老管理业务。此外,为顺应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该行积极树立“信息银行”的形象,努力开拓“电子银行业务”,该业务正成为其主要业务的第五部分。

国际清算银行(Clearstream international) :成立于1999年10月,由世达(Cedel)国际银行和德国伯尔斯(Borse)清算银行合并而成,总部设在卢森堡。其股东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组成。该行在国内外从事债券和股票的综合服务业务,是一家领先的国际结算和清算机构。目前由该行保管的总资产达8万亿欧元,每年经营的交易愈1亿笔。国际清算银行有三个部门,即法兰克福结算银行、卢森堡结算银行和结算银行服务部门。其中,卢森堡结算银行从事主要的结算和清算业务,并被国际普尔氏(Poors)标准公司授予短期A1+的信用等级和长期AA+信用等级,同时还被FitchIBCA授予短期F1+信用等级和长期AA+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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