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投资 > 离岸知识

从外商利用离岸公司投资内地谈起

    在实践中,很多西方投资者来中国投资时,不是直接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与中国的企业成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而是选择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者百慕大这些离岸司法管辖地区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称“离岸公司”),然后再以这家离岸公司作为投资者来中国投资。
    一般来说,在上述三个离岸司法管辖地区设立公司的原因包括:三个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稳定,法律制度健全;无须交当地税,只须每年交少量的年费因而被称为避税天堂;设立公司成本较低;公司增资扩股、资产转让等手续简便;基础设施(如交通、通信等)良好;金融、、会计、法律、投资等各项服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然而,西方投资者来中国投资选择先成立离岸公司的做法,其原因不但仅局限于上述一般原因,而主要是考虑到了中国的具体国情。例如,按照中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一方转让股权必须在获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后,报中国有关申批机构审批,只有经过批准,股权转让才能生效。这一对股权自由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给股权买卖双方造成了一些不便。因此,一些习惯于通过商业谈判解决商业问题的西方投资音.尤其是西方风险投资公司,在决策来中国投资时想方设法规避这一限制性的规定,以避免上述审批制所带来的麻烦。

具体实例:

    一家欧洲公司希望到中国投资,与中国的一家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该欧洲公司不是直接进入中国,而是先成立了一家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该离岸会司与中国公司商谈合资项目。这种安排的顾虑是中国市场对该欧洲公司来说是一个不大德定的市场,政治、经济和法律都处矜过渡阶段,并有可能发生时该公司不利的变化;另外,和中国会司的合作不一定成功。如果双方时合作不满意,甚至发生大的纠纷或矛质,先设立离岸公司再利用离岸公司到中国投资就不会造成时离岸公司的母公司,即该欧洲公司很大的影响。因此,该欧洲会司成立离岸公司,然后利用离岸公司来中国投资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一个保护自己的屏障。

编辑推荐:
{dede:field.title/}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