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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拟定香港公司注册名称

  自从BVI等离岸地公司上了避税黑名单以来,香港公司成了更多商务人士的首选。因为香港公司办理简便,费用低廉,管理上还可以委托商务公司运营,不象大陆公司费时费力。据瑞丰国际(www.RF.hk)多年观察,虽然大多数商务人士热衷香港公司,然而对于香港公司名称拟用却不太慎重。也让香港公司注册后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弊病。

  通常,一般咨询公司观点:香港公司取名自由,只要不完全重名,符合中文名称以 “有限公司”结尾、英文名称以“LIMITED”结尾两条件即可。

  瑞丰国际专业顾问却认为:以上观点固然正确,但不够周全,没有站在长远角度考虑问题。

  第一,如果香港公司注册完成后,您的香港公司名称与香港注册署记录在案的现存香港公司名称过度相似,极有可能导致另一间公司提出投诉,反对您的香港公司采用该名称。这将导致在您的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后,注册处处长会向您的香港公司发出指示:“更改名称”。如果这样,那您的前期准备以及公司宣传等工作,将全部半途而废,打了水漂。

  第二 ,为了您的香港公司利益着想,瑞丰国际建议您拟用与任何注册商标没有抵触的公司名称,而该名称与载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其他名称有足够的区别和区分,同时,您可以通过网络查阅香港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注册纪录册,此举可以大大降低您因为可能侵犯商标行为而出现的诉讼风险。

   另外,香港公司注册处不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的公司名称。如果公司名称中包含根据《公司条例》第22B条发出的命令所指示的字或词,例如,商会等,必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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