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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及评估 (版权及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及评估 (版权及商标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张锦辉
 
引子:
 
跨地域的探讨版权不需注册,保护是跨地域的。商标亦不一定要先注册,才可以受到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可以是跨地域的。本文浅谈在数码空间中,版权及商标权商品化后可发挥的经济效益及评估的一些简单原则。
 
分析:信息性知识产权如版权及商标权的特色
 
版权所保护的作品大部份涉及信息性。文字、音乐、戏剧、艺术、录音、录像、无线及有线电台电视广播均为信息性,商标的一般表达也一样。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大部份版权及商标作品均可被转变为一系列的数码,在计算机的显像器电子化的显示出来。
 
体现版权的物品﹝例如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电影及数据库﹞及其商标,均可透过内联网或互联网传递及付款,方便快捷。
 
信息的高速公路,替信息的知识产权如版权及商标权,提供了条件,冲破了传统地域空间的限制。
 
商品化
 
传统的版权商品化过程如出版、复制、分销已不是唯一途径,互联网已可以替全世界的版权人提供一条龙式的运作。简便、快捷、低成本的同时,亦大大拉阔了市场的层面。
 
产品及服务商标亦可透过活泼完美的数码图形(如卡通人物)去推广。或用一般不能注册的普通及描述性的商标的数字或文字以互联网站的域名如xyz.com.cn去推广数码或非数码产品及服务。
 
评估
 
知识产权商品化的评估当然要考虑基本原则如最高及最好使用,供求关系和期望原则等。而一般方法为:
 
(1) 市场方法
最理想的是由买卖双方,参考先前类同个案,决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及创新性,这个市场实在难求。
 
(2) 成本方法
这个原则是假设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可与其科研成本有关。方法是按科研,推广成本,其后增∕贬值,去计算其价值。这个原则较简单,但问题是成本可能对商品化成功与否,毫无关系。
 
(3) 其它各类推测收益方法
总的原则是推测该项知识产权在保障期内,减除成本及风险后,可得的经济利益。要留意是各项知识产权的保障程度均不同。再者,科研失败及对成本及主观的价值又是否应该计算在内。
例:百分之廿五规则
这是一个简单直接的方法。假设商业开发者同意,将一项知识产权商品化的经济利益之百分之廿五给予知识产权人。但由于种种商业秘密及会计原则,要准确掌握有关数据,就会相当困难。但这原则可会是磋商的一个好开始。

数码空间不断扩大,对版权及商标权商品化影响最大。无论选择何种评估原则,也应该计算在数码环境中这些权益可带来的额外经济利益。
 
结论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达及普遍性,版权及商标的商品化及评估,正在不分南北的数码世界中进行一项无国∕区界的经济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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