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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应收账款的制度性或有空隙

应收账款制度性或有空隙的内容及其危害

  制度性或有空隙是指任何制度都有一个趋向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显现出的某些不足或缺陷,很可能被使用者合理的扭曲并加以利用的制度弱点。下面从企业的应收账款中长期挂账所存在的问题探讨一下制度性或有空隙。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账款要计提坏账准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做了明确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同时还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特别要指出的是,应收账款虽已过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是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

  坏账准备的相关制度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这些规定给予企业较多的职业判断权而带来了新问题。像某些企业出于某种需要(如保配、扭亏等),使得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有了从事盈余管理的新工具,这就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细节进行及时地修缮。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性空隙:
(1)没有规定应收账款的挂账期限。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做坏账确认,但不确认坏账持续长期挂账也不违反制度规定。
(2)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时,才能确认其坏账损失。这里的确凿证据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比如说企业某项货款虽通过多次催收也无法收回,但也不能说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即使事实上已收不回来,可用无确凿证据来搪塞让其应收账款长期挂在账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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