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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需要做37号文登记?37号文登记详情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该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普遍被简称为“37号文登记”。37号文登记主要针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问题。当境内居民完成37号文登记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才会被认为是返程投资企业,从而进行后续的外汇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时,如果产生资本项下收益,不管是分红还是交易变现,未来资金调回时如果要将收益拿回境内进行外汇申报,也需要提供已完成的37号文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可以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控制方式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购权和决策权。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申请主体

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它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登记时间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可以先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是出资额应仅限于其前期费用,不得发生其它出资行为,如果出资超出前期费用的范围,其应按照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可能需要交纳罚款、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由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而在红筹架构的搭建中,37号文登记应该在境内WOFE公司设立前完成。境内居民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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