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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设立代表处有哪些规定?可经营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设立代表处相关法律规定
1.依2017年部长条例(第三条)中的规定:外籍人士设立代表处可免除申请FBL的许可
2.首相办公室条例(第三条)关于2001年设立签证和工作证申请服务中心 
3.税收局关于泰国1986年6月30日法律设立办事处的公司所得税、商务的通知
4.2000年会计法案中关于会计票据及相关文件保存的通知。
 
代表处经营范围如下:
1.给总部寻找泰国产品服务及购买源
2.监督检查总部在泰国订购或订制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3.给产品代理或者消费者提供总部产品的介绍与说明
4.宣传关于总部的新商品、服务及其他信息
5.给总部报告泰国商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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