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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中,什么时候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37号文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除支付公司注册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可能需要交纳罚款、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由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
 
由此可见,37号文登记需在“出资”之前完成。该等“出资”不能以我们惯常所理解的出资概念来理解,在搭红筹架构中,境内外架构的连接,即设立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即视为出资完成。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要求在境内实体公司完成“第一步”走(关于搭建传统外资架构的“两步走”方案,请参见本公众号往期文章“监管趋严 红筹架构如何应变”),即引入外商投资者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之前,必须完成37号文登记。因此,究竟何时完成37号文登记,建议各企业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确认。
 
37号文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协助申请人准备、整理全套申请材料,并根据银行经办人员的反馈修改材料,直到办理银行审核通过,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并在外汇局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最终出具《业务登记凭证》。
 
37号文中载明办理登记所需提交的包括:申请书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内居民身份证、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境内企业同意境外投融资的股东会决议、境内居民个人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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