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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注册后如何运作才可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离岸公司注册完成后,要如何运作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呢?离岸公司避税的常见操作有以下三种方式:
1、开办各种文件公司,虚构经营活动。例如,中国公司在BVI开设贸易子公司,然后把产品以较低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产品以正常价格转售给另一国买主,而实际上,货物则从中国公司直接运往买主。或者相反,当中国公司需要从另一国购进货物时,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价格从另一国购进,并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中国公司,而货物则从卖主直接运往中国公司。在这里,子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纯属虚构的业务,但通过这种方式,一来二往,却把原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2、虚构专利特有公司。例如,中国公司准备向F国某公司转让某项专有技术,规定每年F国公司向中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美元。已知F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则按正常情况,中国公司每年实际取得的税后收入80万美元。但如果中国公司在BVI设立一个专利特有公司,假设该公司所在国与F国签有税收协议,规定彼此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则中国公司可把有关的专利权转由该公司经营。这样,中国公司每年可获得税后收入95万美元,使中国公司节省预提所得税15万美元。另外,根据一般国际惯例,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均不能在税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间通过这些费用转移,实现避税目的。但如果中国公司通过专利特有公司,把有关的专利权向其驻外常设机构提供,便能绕开国际惯例或各国税法的约束,驻外常设机构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得以在税前列支,使利益集团的总体税负下降。
 
3、虚设金融机构避税。由于在避税地开设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受当地政府管制,因此,在避税地设立金融机构,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或信托投资方式,能帮助高税地应税收入流入避税地。例如,中国公司可以在BVI设立一家信托公司,把一部分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信托给这家公司,又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事。这样,所得与财产同所有人分离,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便挂在该信托机构名下,并在其所在地按较低的税率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CRS征税环境下,要完全不交税是不可能的了,只能是尽可能得节约部分税务,企业不要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剑走偏锋,如果被查会面临巨额罚款,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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