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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业务在中国的前景如何?

    中国政府于1989年5月批准招银行率先开办离岸银行业务,1992年批准广东发展银行总行,1994年批准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1996年5月批准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2002年6月批准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九项外汇管理试点政策(简称“浦东九条”),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对于跨国公司财务中心运作、中资“走出去”、离岸业务和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使用和汇回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离岸业务有着必然联系,中国政府已经加强了开展业务力度,浦东和天津将是中国离岸业务发展的桥头堡,成功与否对中国金融改革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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