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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

近日,顾问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为一家公司代理了设立登记事宜,现将相关内容记录如下,供有用者参考。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相关规定及提交材料规范
 
(一)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企业,均有权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五)许可程序及期限:
 
1、对于申请企业名称规范、符合法规规定且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即时作出核准的决定。
 
2、对于企业名称冠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名称近似或容易造成异议或误解的企业名称,因特殊要求需申请特殊处理的企业名称,实行一核一审审批程序,于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开立验资帐户及验资提交材料规范
 
(一)开立验资帐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各银行要求不一,以华夏银行为例,所需材料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代码证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原件、代码证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
 
有的银行还要求法人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两份,新身份证应正反面复印,法人的材料应在复印件上盖章。有的银行自己当场复印,有的银行要求复印好后带过去。
 
2、授权开户及明确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全体出资人签字、盖章。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预留印鉴在开户时应带到银行
 
5、在银行现场填写银行《印鉴卡》。
 
(二)验资提交材料规范:
 
1、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验资声明书
 
由全体出资人签名盖章。
 
3、银行询证函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应在上面盖公章。
 
4、现金存款凭证或银行进帐单
 
5、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四联)
 
银行提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验资机构、存款人、银行各一份。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房屋租赁协议
 
8、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产权人是法人的,需加盖公章。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名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相关规定及提交材料规范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或项目,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凭前置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置许可部门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五)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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