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开曼群岛凭借灵活的商业架构与开放的金融政策,长期以来都是跨境投资、资产管理的核心枢纽。而受益所有权(BO)透明度监管,更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关键抓手。为进一步优化受益所有权监管规则,强化穿透式监管效能,开曼群岛于2026年1月23日正式发布《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修订)条例(2026)》(BeneficialOwnershipTransparency...
作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开曼群岛凭借灵活的商业架构与开放的金融政策,长期以来都是跨境投资、资产管理的核心枢纽。而受益所有权(BO)透明度监管,更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关键抓手。
为进一步优化受益所有权监管规则,强化穿透式监管效能,开曼群岛于2026 年 1 月 23日正式发布《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修订)条例(2026)》(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6)(下文简称“新规”)。本次修订聚焦围绕定义明确化、规则精细化、程序简化三大方向,对于《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条例(2024)》(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Regulations, 2024)(下文简称“原条例”)进行修订。下文将拆解新规的具体更新内容。
新规核心更新内容如下
1. 新增 “法律实体” 定义
• 新规在原条例第 2 条中新增 “法律实体” 定义: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包括开曼群岛内 / 外的法人,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
• 新规将原条例中针间接持有权益的相关条款(第18、20、21条)中的 “法人(legal person)” 表述统一替换为 “法律实体(legal entity)”。
2. 重新界定 “投票权”
新规删除原条例中 “投票权” 的旧定义,新增解释性条款:
• 对于有股本的法人,投票权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全部或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利;
• 对于无股本的法人,投票权指成员行使的、相当于股东表决权利的控制权。
3. 细化间接持有权益的认定规则
新规修订原条例第 20、21 条,明确通过法律实体间接持有权益的认定标准将原条款中宽泛的 “股份或一项权利(shares or a right)”,调整为明确的“股份或投票权(shares or voting rights)”,避免了 “一项权利” 的模糊性表述。
4. 缩短差异信息的通知时限
新规修订原条例第 17 条,要求有权访问受益所有权信息的主体(监管/执法机构/持牌金融机构等),需在发现信息存在差异后的 5 天内通知主管机关,替代原条例中 “发现变更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变更发生后 30 天内” 的通知期限,显著提高了信息更正的时效性。
5. 去掉行政罚款减免制度
• 新规删除原法规第 12 条第 (2) 款,取消了企业服务提供商违反信息提交义务后,按期补正即可减免 25% 行政罚款的法定优惠政策,直接提升了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 新规将附表 1 的标题由“行政罚款”调整为*“可处以行政罚款的违规行为”,使罚款适用范围更清晰。
综上,2026 年开曼群岛受益所有权新规通过明确 “法律实体” 范畴、细化间接持股 / 投票权认定标准、收紧信息披露时限、强化违规惩戒力度等一系列调整,构建了更严密的受益所有权监管体系,也预示着监管对于受益所有权披露的重要性和关注度持续上升。对于在开曼设立实体、搭建跨境股权架构的企业而言,新规意味着合规要求的进一步提升,也为厘清受益所有权归属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相关实体能够准确识别受益所有人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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