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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该组织成立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指引,促进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朝向公平、高效率及有秩序的方向发展。

  在1970年代中以前,香港的证券及商品市场大致上是不受监管的。1973年~1974年的股灾爆发后,政府首先作出干预,继而制定了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核心法例。

  当时执行有关法例的,是两个非全职的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及商品交易事宜)及其行政要员(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由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掌管的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则属政府部门。

  上述的监管维持了超过10年,期间大致上并无任何改变。然而,在这段期间,不论是国际或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都出现了急剧的变化。当时的监管无可避免地与时代脱节。1987年10月的股灾,不但导致香港股市及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停市4日,而且明显地暴露出当时的监管的弊端。
 
  股灾之后,当局成立了以戴维森(Ian Hay Davison)为主席的6人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研究香港的金融监管及机制、探讨有关的改善措施,以及如何避免重现1987年10月股灾时的混乱情况。
 
  1988年5月,该委员会发表报告书,指出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资源不足,以致未能妥善地监管迅速发展及急剧转变的香港市场。该委员会发现,有关当局耗费太多资源在效用不大的例行审查工作之上,而没有主动地监察及监督市场及中介人。该两个监察委员会由于缺乏明确的工作方针,以致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管,不单没有采取积极主动和防患未然的监管措施,而且显得被动和后知后觉。

  该委员会建议在公务员以外,成立一个法定机构以取代当时的监管制度。该机构的主席及职员由全职的专业监管人员担任,而经费则主要由市场承担。委员会认为,该机构应拥有广泛的调查及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力,从而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能。

  1989年5月,随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的制定,证监会即告成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执行监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同时亦有责任促进及协助这些市场的发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规管目标是: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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