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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澳门商标

注册澳门商标申请条件

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需委托以下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1. 在澳门特区顾问工会注册的顾问
2.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3.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4.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胜任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

注册澳门商标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7年,之后每次续展7年,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最后6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展费用。
申请时需递交文件
1. 授权书(公证)
2. 申请人确认书
3. 商标图样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程序

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申请材料的补交

  若申请提交的资料有误,申请人应在接到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在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使申请符合现定。

申请获接纳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会在递交后的隔一个月份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例如在一个月递交的申请,将于三月公布。

异议

  任何人士均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商标注册申请后两个月内,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声名异议书的副本会送交申请人,而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计一个月内以答辩书形式作出答复。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证据,支持或反对有关申请。在声名月毫异议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厅会作出审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注册澳门商标申请的核准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在每月的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公告,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6个月内,透过填写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缴纳批准以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会在缴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

注册申请被拒绝

  若申请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被拒绝的决定,申请人可于有关拒绝决定被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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