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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固定资产的保护

    当瑞士以其保险服务而著名时,列支敦士登己经存在相似的法律长达150年了。但是在1996年,列支敦士登签署了一条加入欧洲经济区的协议.为欧洲的投资者和市场建立一条更好的途径。(EEA与欧共体不一样,列支敦士登也不附属于欧共体法律,包括欧共体的税收指令。

    列支敦士登始制定了一些创新的法律和规则,用于更有效的参与欧洲市场竞争。这些法规完全适应瑞士保险法,而且在某些程度强张化了它们。现在,许多瑞士保险公司通过列支敦登的协助服务于专业的因际市场。通过瑞士或列支敦士盗的保险业进行的资产保护,需指定受益人,并明确受益人是否能够更改或取消。

    当外国投资者购买瑞士或列支敦士登的保险并且指定不能取消受益人(而不足拥有者),保险不包括在拥有者破产的不动产内,因为其己不被着做是拥有者的资产.

    如果拥有者指定了配偶或子孙为可废止的受益人,则此保险政策保护山保险债权人协会采取的任何债务的征收手续。如果外因法院要求没收包含在破产的不动产内的物品,此法令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是不合法的。债务的收集和破产手续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盗通常是独立依照当地规定,不附属与其他外国法律。

    在列支敦士登,此项保护扩展到拥有者的未娇伴侣以及同性夫妻的利益。在拥有者的破产事件中,保险的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益人为配偶或子孙时,会自动转移为可废止的受益人。因此,保险会受完全保护并且不被包含在破产的不动产中。只有受益人,及保险新的拥有者可以给保险公司发送指令。

    此政策还保护(受益人)不被强迫。如果你被法院强制接受拥有人通过其他闲法院下达的撤消信,公司可以得出此指令不是拥有者的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反强迫的防御法律下,不能遵照拥有者的指令。为了避免此类情况,是有可能引入第三方仲裁者的,但其必须同意此保险的所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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