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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与普通公司所不具备的特点

    第一,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不在离岸法域内成立的公司就不是现行国际上认可的离岸公司,而只是普通的公司或跨国公司。前面对离岸法域已经介绍过了,目前世界上公认的离岸法域大概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了从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分享利益,相信离岸法域会越来越多。
    第二,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因素.一般来说,离岸法域都有两套公司法,一套为其本土居民和法人成立公司适用的公司法,一套专门为设立离岸公司适用的公司法,如维尔京群岛的《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库克群岛的《库克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但有的离岸法域公司法只有一套,只是在普通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些特别的条款,只要符合这些条款的公司都被视为离岸公司,如开受在其《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就为规范离岸公司的特别条款。
    第三,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并且离岸公司的设立人或投资者具有非当地因素.这是离岸公司的资本因素.虽然从一些离岸法域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特别强调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必须是境外之人,这样来看好像离岸法域本地居民也可成立离岸公司性质的公司,又根据英属维尔京国际商务法第八章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英属维尔京普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如符合英属维尔京国际商务法第五条的规定,也可作为一实质意义的离岸公司而存续,可见有时离岸公司的设立人也可来自于本法域.但从离岸法域创设来离岸公司法的目的来看,其是通过资本运作的便利来吸引境外投资。并且从实践来看,来自离岸地之外的投资者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正构成了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
    第四,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这同时也是离岸公司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就将被撤销公司的离岸地位。例如,开曼群岛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拟按照本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公司主要在群岛外开展业务的,才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第193条规定,豁免公司不能在群岛内同任何自然人、合伙商号或公司进行交易,但为促进豁免公司在岛外开展业务的除外.这样的要求是离岸公司本身的性质和价值追求的必然结果。因为离岸公司本身就是为海外投资提供一个规避风险、节约税收的工具,而不是到当地投资经营;同时又要求有设立简便、规制宽松、行为自由等特点.这样的要求对经济的整体安全有很大风险。所以离岸法域当局干脆排除离岸公司在当地的营业.这样的设计就把离岸公司本身的性质和价值追求与当地的经济秩序和安全协调起来,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离岸公司的功能,又不至于损害当地的经济秩序.事实上,离岸公司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公司的巨大差别。
    以上离岸公司的法律特征,表明了离岸公司具有普通公司所不具有的优势,正是这些特殊的优势决定了离岸公司在世界经济的大舞台上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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