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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打造灰色交易的暗道

   离岸公司,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BVI公司、百慕大公司等等,在国际商务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统计,在海外的中国公司中,借助离岸公司,实现红筹的比例,在全部海外中国公司的70%以上。 

   国内对离岸公司的了解,是在对假外资的抨击中建立的。离岸公司还往往与避税、资金非法转移联系在一起。离岸公司在人们心中总是具有一种摆脱不掉的灰色。 

   国内媒体言及假外资现象,总是强调假外资方式对税收优惠的追逐。实际上,离岸公司最大的奥妙远不在于追求税收优惠,其更神秘之处在于离岸公司为打造不为人知的隐秘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离岸公司好比一个神秘的暗箱(black box),在这个箱子里面装的,往往是不为现行法律或现实情势所容的灰色交易(undertable transaction),也就是被我们通俗地称为“勾兑”的东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市一国有企业甲公司的领导A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其在任几年,把甲公司由一个不足百人的濒临倒闭的小厂,打造为年产值5千多万的现代化大公司。但碍于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缺位,A的贡献无法得到经济上的合理回报,A采取了国有企业常见的小金库方式,通过职务消费的方式,得到了一部分满足。但面临自己一手打造的蒸蒸日上的企业,A就此放手,仍然心有不甘。况且更加严重的是,小金库问题很可能在下任领导接手时暴露出来。(此案例设计参考了安普洛《回国训火记》中的一段故事) 

   这种两难情况下,离岸公司出场了。A可以轻易地注册一个BVI公司乙,然后,拉上一些收购当托,或者拉一个对甲公司业务感兴趣的投资者,提供过桥贷款或以债转股的形式进入,以外资的背景,在A的协调下,实现与甲的合资,甲摇身一变,成为时髦的合资企业丙。最好外资占大股,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同时排除地方的干扰。这个步骤迎合了地方政府的引资需要,而且可以成为A退役前的一大业绩,一举两得。但合资不过是前台绚丽的大幕,真正精彩的好戏则在幕后上演,这个幕后的舞台就是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成为A实现自己利益,化解离任风险的最佳场所。A当仁不让地在离岸公司中占了大股,以实现A离任后对甲公司的继续控制。在这里,乙公司成为了A的替身,乙公司与甲公司合资,基本上等同于A与甲公司的合资。为了解决小金库问题,A可以把知道小金库秘密的几个人拉进BVI公司,分别持有一部分股份,以实现各自利益,也可以在实现合资之后,利用合资身份进行处理。由此,借助离岸公司搭建的法律结构(见下图),为A提供一个“良好”的达成隐秘交易的法律暗道,实现了A及其同伙的利益。 

   
  之所以A的计谋能够得逞,其根本在于离岸公司的一个特点,即股东的身份可以匿名。也就是说,在离岸注册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不披露股东的身份。即便政府通过官方渠道,请求协助,离岸公司也不予配合,因为离岸公司注册是这些岛国的经济命脉,它们宁肯得罪其他国家政府,也不愿意得罪“衣食父母”。这样以来,离岸公司就成为了一道铁幕,极其安全地掩盖了背后的灰色交易。离岸公司的这种安全屏障作用,才是其受宠的主要原因,而非通常所说的追求税收优惠。现在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很多优惠待遇,特别是在开发区,基本与外资无疑,绕个大圈,进行假合资,追求税收优惠,显然不是主因。 

   如何打击假合资中隐藏的灰色交易,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外管局去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外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两个文件,曾经一度卡住了红筹的脖子,后经各方中介的游说,终于以《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替代之。但无论哪个文件,都没有能构卡住不为目的的假合资。另据悉,商务部系统内部发文,对于外方是离岸公司的合资项目,审批时采取压制手段。但这种作法又难免打击面太大,伤害了仅仅利用离岸公司避险的真实投资项目。即便要求所有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披露股东情况,直至自然人,也是无济于事,因为缺乏官方资料,虚假披露完全无法避免。这样以来,上文中所述的灰色交易就无法避免。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虽然明确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但并未言及具体防范措施,不免沦为具文。离岸公司这个亦正亦邪的工具,成为了形形色色灰色交易的法律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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