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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适房交易 八成差价缴纳土地收益

本报广州4月18日电 (记者李刚)广东省广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有了细化的限制措施,并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今后广州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所获收益绝大部分将用于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该规定提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方可,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广州市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8日颁布实施。

当时已经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市住房保障办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前提下,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据称,日前公布的新规定,只是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房购满5年后交易需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广州在经济适用房可等政策上,都是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

(责任编辑:曹璐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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