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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开业、注册、变更、注销)的程序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暂不营业的,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仍是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而不以开业日期为准。其法定手续和程序为:
 
  第一步,申请开业登记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刷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送基层税务机关。有关证件和资料是:
 
  ①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照;
 
  ②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③法人代码证书;
 
  ④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⑤银行帐号证明;
 
  ⑥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步,基层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开业登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税务登记表,若内容完整无误,则受理登记。
 
  第三步,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要将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一份上报市、县税务机关,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由市、县税务机关填发的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注册登记
 
  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未领取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册登记及副本。办理程序与办理税务登记程序相同。
 
  (3)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包括: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其他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予以答复。
 
  (4)注销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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