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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6]261号)。

  2.收费标准。

  (1)新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20元/套(含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副本封皮、正本外框),其中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2)扣缴税款登记证工本费13元/套(含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外框),其中扣缴税款登记证3元,扣缴税款登记证外框10元。

  (3)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补领、换领证件的,根据纳税人补领、换领证件的实际,按上述相应的标准分项收取工本费。对办理变更手续或换发相关证件的,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更换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外框。对纳税人不换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外框的,只能收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扣缴税款登记证费用,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搭售外框和封皮。

  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以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可以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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