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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㈡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㈢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㈡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长满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㈡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㈢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㈣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㈤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㈥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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