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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5、《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8、《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9、《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0、《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第一节 设立登记
 
一、登记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2-50个股东共同出资;
(2)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登记程序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由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
 
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
 
行审查。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并告知十日内领照。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
 
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
 
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
 
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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