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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推动企业动产融资

     在2007年10月1日,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将正式实施。此《物权法》的颁布,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这对于经济金融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物权法》有关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八大突破,一是拓宽了动产担保范围,二是初步创建了浮动抵押制度,三是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权,四是拓展当事人的自治空间,五是明晰了优先顺位原则,六是明确了应收账款担保登记机构(信贷征信机构),七是明确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则,八是确定了担保物权登记收费原则。
 
    新《物权法》的颁布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提高了可担保财产的使用效率。对于企业来说,拓展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直接影响了物流贸易等行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的法律,一些动产和权益是有价值和能带来未来收益的,比如存货、应收账款、设备等动产,均不能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进行融资。因此中小企业利用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动产融资在我国这个新兴市场的发展严重之后。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动产都被广泛的接受为融资担保物。因而国内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企业的收益和非正式渠道获得的融资,资金紧张使得他们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新《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对存货、份额、应收账款担保做出了专门规定。为中国几百万的中小企业从多渠道、以多种方法融取资金、改进经营提供了一个合法的依据和保障,缓解了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真正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也将有助于中国价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
 
    对商业银行来说,新《物权法》为其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动产存货、提单质押等物权的融资产品丰富了银行的融资产品的种类,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效益,并且有利于改善社会融资环境,提高社会融资效率,加速社会物资流动,为国内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提供了实践的经验和借鉴。《物权法》明确了企业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等作为财产质押的有效性,有了法律的依据,也使得提供资金的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运作起来比较好操作,权益有保障,风险可较低。
    
    虽然当前《物权法》已经推出,其一旦实施会改善现有的融资借贷环境,但是要最大程度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还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为其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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