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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币现金池

    长期以来,由于在政策制度上的限制,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计价,也不能以外币转账。这就使得银行参与集团型公司内部资金统一管理存在一定的障碍。近几年来,伴随着外资持续进入,中国已经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区域。迄今为止,世界500强企业已有九成以上来华投资,随着其分支机构的扩张,现金管理业务集中统一的需求与日俱增。在境内外逐步统一不同成员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实行集中运作节约财务成本已是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的迫切要求。顺应企业的普遍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4年10月份正式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营运管理的相关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在成员内部可以通过委托放款的形式进行资金的集中运作。这就扫除了外币现金管理的障碍,使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统一营运成为了可能。一种现金管理产品也应运而生——企业外币现金池。

    企业现金池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统一上收各成员企业账户资金头寸,将子公司资金上划到集团公司现金池账户(Cash Pool)。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子公司可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集团总公司与银行统一清算,以现金池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企业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同时在中国建立外币现金池更要关注相关的政策问题。

    首先无论是外币现金池还是人民币现金池,都必须要考虑到公司间借贷及我国相关政策的局限性。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中国,公司间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但是如果要做到现金池下每笔资金的划拨都有相应的贸易背景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建立一对一的委托贷款体系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唯一有效的方法。

    在建立外币现金池时候,企业将面临更多严格的外汇管制。在外管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前,我国连境内外汇资金流动都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间的外汇无原因流动。即使现在浦九条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的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对于外币现金池的建立还是有很多的限制和约束。例如: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宽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企业要建立外币现金池还必须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这些种种条款都是企业在操作外币现金池业务中所应当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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