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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荷兰公司类型详细介绍

荷兰的企业形式包括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以及分公司和代表处。


【法人实体】

主要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V)、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NV)及合作社(简称Co-ops或UA)。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上市。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无至低股本要求;创始人可决定发行的股本及所需的实收资本;BV由于其灵活的特点,是荷兰公司至常用的企业法人形式。如果个人或少数人希望成立责任有限的实体经营业务,或者外国公司希望在荷兰建立用于避税的控股公司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较好的选择。


【公共有限责任公司】

除发行记名股票外,还可发行无记名股票,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中无记名股可在证券市场交易。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的至低注册资本金为4.5万欧元,可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包括不记名股份);所有股东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如果计划公司未来上市,或者涉及银行、保险等领域业务,则通常采用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合作社】

属于协会性质,原为农村单个经营者为共同开展业务而创办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在很多投资人也选择用合作社方式建立商业架构。荷兰至二大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以及荷兰乳业巨头FrieslandCampina都属于合作社。合作社没有股东只有成员,成员须为2个或以上,没有至低资本金要求,章程设置灵活,并且受到监管结构较少约束。合作社分红无需缴纳红利预提税,但根据荷兰法律,如果存在“滥用合作社架构”的情况,则仍需缴纳红利预提税。


【非法人实体】

主要包括个体经营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简称VOF)、 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V)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Maatschap)。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由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普通合伙人组成。


【分公司和代表处】

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财产通常被视为外国公司财产。外国公司进入初期可选择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形式。荷兰分公司适用于该外国法人实体的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其交易和/或财务业绩可能需要在荷兰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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