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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过37号文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可以继续沿用到新架构当中?

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且必须在WFOE设立(以营业执照颁发为标志)前办理。实际操作中,以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为办理机构,如有多家境内企业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可以在主要企业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


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其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故如果采用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新架构中持股,并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是从 VIE结构出发,新架构会有新的VIE内资公司,应按照独立的架构进行登记,而已经登记过的特殊目的公司因在外汇局系统里已有录入,不能重新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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