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问答 > 注册离岸公司问答

加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的主要特点

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法规和程序,增加透明度。

企业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境外上市活动都将被全面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同时明确企业境外上市主体界定标准、备案程序和遵循原则及上位法规,增强境内企业合规意识。比如,对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占比超过50%,或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且业务经营活动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主要在境内开展的,认定为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再如,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体现了备案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此外,对未履行备案程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境外上市新规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并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责任边界和例外,体现包容性。

境外上市新规要求在符合境内境外监管制度的前提下,尊重企业依法合规自主选择境外上市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新规要求压实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既明确要求境内企业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求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为了促进企业融资或再融资的便捷性以及兼顾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该项规定不仅简化了备案监管相关流程,包括简化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材料,对发行人子公司和境内运营实体按重要性原则确定报告信息的详略程度等,而且还放宽了相关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渠道,如放宽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在股权激励、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情形下对境内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制,还放宽了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一体适用备案管理,对境外多地上市及通过借壳上市、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AC)上市等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要求履行备案程序。此外,新规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存量增量之分,作出了过渡期安排,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给予存量企业备案充分的过渡期,同时还区分了首发和再融资,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制度安排。


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衔接和协调,增强协同性。

既要加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监管协同,还要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机制的衔接,对涉及安全审查的境外上市活动,强化依法履行安全审查程序。为提高备案效率和减轻企业监管负担,证券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不要求企业到多个部门拿“路条”、跑审批,尽可能减轻企业监管负担。境外上市新规还对跨境证券监管作出合理安排,按照“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的要求,加强与境内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等。


编辑推荐:
{dede:field.title/}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