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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设立、延长常驻代表处及变更内容的审批

一、境外申请设立常驻上海代表处的审批
关于境外申请设立常驻上海代表处的有关规定
1、境外在上海设立常驻代表处,必须经财政部批准。
2、境外在上海设立的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为:为该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一家申请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不得以国际成员所的名义申请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4、代表处常驻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并有一年以上居住所租赁合同书副本。
5、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
6、境外在上海已设立中外合作或分支机构以及成员所的,不得在上海另行设立代表处。
7、代表处不得在上海办理上述2以外的业务。对非法从事业务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财政部或上海市财政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处注册登记并在五年内不批准该在中国任何地方设立代表处。
8、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申请延期批准证书,应提前三个月办理。
9、代表处迁址、人员更换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内容变更批准证书。
10、办理代表处申请设立、延期、内容变更及常驻人员出入境签证邀请函电、居留等手续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11、境外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后,应在每年1月向财政部提交上年度业务活动报告。
境外申请设立常驻上海代表处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最高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信(附中译文)。内容包括:代表机构在上海注册的中文名称(附英文原名)、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常驻代表姓名。
2、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注册地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登记证书副本。
3、与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有金融资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最高负责人签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的委任书(常住工作人员委任书可由该最高负责人或授权首席代表签署);首席代表、常驻代表和常住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及专业简历、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的章程、合伙人合同副本。
6、上海代表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副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7、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的简介。内容包括:办事处分布、合伙人和雇员情况、机构设置、客户行业及区域分布情况、年收入总额、收入分配方式、业务报告签署方式、成员所与总部之间业务介绍方式、费用收取方式、总部管理费用分摊方式等。
境外常驻上海代表处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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