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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②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③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④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⑥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⑦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⑧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⑨登记注册委托书;
  ⑩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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