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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赴港之香港创业板规定

  第六节 香港创业板的主要规定

  一、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宗旨

  为主线业务明确的各行各业、各种规模的增长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及/或拓展业务。

  为专业投资者和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资于高增长企业的机会。

  为市场的投资鉴金提供一个投资套现的渠道。

  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中国及亚太地区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香港创业板的主要规定

  下面是有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规则》.(创业板规则》中有关规定的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规则》。

  1.不设盈利要求

  鉴于有较高增长潜力的企业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有盈利记录,《创业板规则》并不要求新的申请人一定要有盈利记录才叮以在创业板。

  2.保荐人和保荐期

  新申请人必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申请,聘任期一般须持续一段固定的时间,至少包括该公司当年的财政年度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司法管辖地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大陆、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完成注册。

  4.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必须:

  (1)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的业务记录。(: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自然资源的公司.或是联交所允许的特殊情况,至少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规定可在经联交所批准有所放开。)

  (2)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3)在业务活跃期间,管理层和产权结构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4)如果申请人的重要业务是由附属公司经营的,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和至少50%实际经济权益。

  (5)编制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必须涵盖紧接着文件刊发之前的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必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述在指定时间内如何达到这个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要求。

  新中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市值少于10亿港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3000万港元。

  (2)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10亿港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要求选择2亿港元或巧%中较高的那个标准。

  (3)新申请人时公众股东必须不少于100人。

  公司治理。

  新申请人必须:

  (1)聘任合适人员担任下列职位:公司秘书、注册会计师、监察官员和授权的代表。

  (2)聘任至少两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3)成立委员会。

  6.包销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没有硬性的包销规定。

  其他:时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起来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中请人35%的已发行股本。

  三、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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